东平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:郑某、徐某某在大汶河下游窦公堤背水侧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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录入人员: 东平湖 时间:
2021-03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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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案件名称 |
郑某、徐某某在大汶河下游窦公堤背水侧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案 |
处罚决定书文号 |
东管罚决字〔2020〕第 02 号;
东管罚决字〔2020〕第 03号 |
当事人基本情况 |
郑某,身份证号:37092319761********
徐某某,身份证号:3709231972******** |
违法行为类型 |
违反了《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第(一)项和《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|
处罚内容 |
经查,徐某某虚构砂资源权属,与郑某进行非法采砂交易,擅自将大汶河下游窦公堤背水侧河道管理范围(堤防安全保护区)内的河砂出售,非法牟利;郑某在不确定砂子权属的情况下,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,于2019年12月19日凌晨组织车辆到徐某某指定地点挖砂三车共计78吨,违法情节一般,本机关分别对郑某、徐某某作出“罚款人民币壹仟元”的行政处罚,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。 |
处罚类型 |
罚款 |
处罚依据 |
《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六条第(一)项 |
处罚决定日期 |
2020/4/7 |
处罚机关 |
东平湖管理局东平管理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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