梁山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:杨某某损坏东平湖围坝工程标志标牌案
梁山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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录入人员: 东平湖 时间:
2022-03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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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案件名称 |
杨某某损坏东平湖围坝工程标志标牌案 |
处罚决定书文号 |
东平湖梁管罚决字〔2022〕第01号 |
当事人基本情况 |
杨某某,身份证号:3708291962061*****(处罚对象为公民) |
违法行为类型 |
违反了《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 |
处罚内容 |
2022年3月1日上午,梁山东平湖水政监察大队接到管理段职工举报,在东平湖围坝33+800处临湖堤肩一处工程标志标牌遭到毁坏。执法人员随即赶到现场并对现场勘查。经现场勘查与调查查明,当事人杨某某毁坏工程标志标牌的违法行为严重。该行为违反了《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,根据《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,对当事人杨某某作出“警告、罚款一千元”的行政处罚决定。当事人已于2022年4月7日缴纳罚款,执行处罚决定。 |
处罚类型 |
1:警告;
2:罚款一千元整(¥:1000.00元)的行政处罚决定。 |
处罚依据 |
根据《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。 |
处罚决定日期 |
2022/03/25 |
处罚机关 |
东平湖管理局梁山管理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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