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梁山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:冯某某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取土案

来源: 本站原创   录入人员: 东平湖 时间: 2021-03-20 [ ] [ 打印 ] [ 关闭 ] [ 收藏 ]

处罚案件名称

某某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取土案

处罚决定书文号

东平湖梁管不罚决字[2021]01号

当事人基本情况

冯某某,身份证号:37292719710512*****(处罚对象为公民)

违法行为类型

违反了《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

处罚内容

2021年2月189时许,我执法人员巡查发现,当事人冯某某,在东平湖围坝52+200处临湖管理范围内违法取土,经查明,当事人取土量小,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,且按责改要求在改正期限内自行恢复取土处的堤防工程原貌,参照《山东黄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》,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为轻微,根据《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,决定不予行政处罚。

处罚类型

不予行政处罚

处罚依据

根据《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

处罚决定日期

2021/2/20

处罚机关

东平湖管理局梁山管理局

主办单位:东平湖管理局 地址:泰安市东岳大街22号 邮编:271000
网站电话:0538-6053111 联系邮箱:dphadmin@dphhh.org