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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平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:刘某某在大汶河河道内非法采砂案

来源: 本站原创   录入人员: 东平湖 时间: 2021-03-20 [ ] [ 打印 ] [ 关闭 ] [ 收藏 ]

处罚案件名称

刘某某在大汶河河道内非法采砂案

处罚决定书文号

东管不罚决字〔2021〕第01号

当事人基本情况

刘某某,身份证号:3709231965********

违法行为类型

违反了《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第(一)项之规定

处罚内容

经查,刘某某为满足自己用砂需求,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,于2021年1月9日下午4时30分至2021年1月9日5时30分,用摩托三轮车在牌子村西南滨河大道处大汶河河道内非法采砂1方左右,违反了《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第(一)项的规定。当事人采砂方量很小,并能积极配合调查,及时停止违法行为,恢复河道原貌,未造成较大危害和不良影响,违法情节轻微,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处罚。

处罚类型

不予行政处罚

处罚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

处罚决定日期

2021/1/14

处罚机关

东平湖管理局东平管理局

主办单位:东平湖管理局 地址:泰安市东岳大街22号 邮编:271000
网站电话:0538-6053111 联系邮箱:dphadmin@dphhh.org